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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
廖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淞元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10月5日│179,000元 │ZD7859289 │ ││ │曾耀慶 │雅分行 │ │ │ │ │├──┼─────────┼─────────┼──────┼──────┼──────┼──┤│002 │金協昌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103年12月8日│92,000元 │AG0901983 │ ││ │何建忠 │功分行 │ │ │ │ │├──┼─────────┼─────────┼──────┼──────┼──────┼──┤│003 │林慶堂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103年11月30 │57,500元 │DDA6019969 │ ││ │ │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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