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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請人
東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伊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6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豪德精密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103年11月15 │239,715元 │ZCA6005244 │ ││ │謝德璋 │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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