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馮玲純(即被繼承人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
馮維新(即被繼承人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馮李蘭英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4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馮玲純、馮維新2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52230-7 │ │1 │360 │ │├──┼───────────────┼──────────────┼────┼───┼────┼───┤│0002│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54712-2 │ │1 │82 │ │├──┼───────────────┼──────────────┼────┼───┼────┼───┤│0003│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56776-0 │ │1 │61 │ │├──┼───────────────┼──────────────┼────┼───┼────┼───┤│0004│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34207-8 │ │1 │5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