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黃裕仁
- 當事人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聲 請 人 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吳萬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104年2月5日 │7,350元 │AC1360553 │ │ │ │限公司黃煥棋 │明分行 │ │ │ │ │ ├──┼─────────┼─────────┼──────┼──────┼──────┼──┤ │002 │中樺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4年3月31日│769,823元 │JH0015563 │ │ │ │司劉資豐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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