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胡志忠即鉅珈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湳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103年11月30 │135,629元 │ER4172048 │ │ │ │司陳岳煌 │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