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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游洪春美即安碩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5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金和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年1月31日│106,090元 │WA6219318 │ ││ │陳孟平 │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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