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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5號

聲請人
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慕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6月15日│30,483元 │ER5046137 │ ││ │限公司 │行 │ │ │ │ ││ │李慕麟 │ │ │ │ │ │├──┼─────────┼─────────┼──────┼──────┼──────┼──┤│002 │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5月15日│30,483元 │ER5046136 │ ││ │限公司 │行 │ │ │ │ ││ │李慕麟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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