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40號聲 請 人 壹彩廣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念豫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壹彩廣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4年5月5日 │11,550元 │HX0597451 │ │ │ │胡智斐 │ │ │ │ │ │ ├──┼────────────┼────────────┼──────┼──────┼──────┼──┤ │002 │壹彩廣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4年5月5日 │23,200元 │HX0579993 │ │ │ │胡智斐 │ │ │ │ │ │ ├──┼────────────┼────────────┼──────┼──────┼──────┼──┤ │003 │壹彩廣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4年5月5日 │7,770元 │HX0579997 │ │ │ │胡智斐 │ │ │ │ │ │ ├──┼────────────┼────────────┼──────┼──────┼──────┼──┤ │004 │壹彩廣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4年5月5日 │5,502元 │HX0579996 │ │ │ │胡智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