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秀梅
- 即原告
- 李芸甄
- 即原告
- 李育修
- 即原告
- 李毓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