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張友梅
- 相對人
-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澤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爭議,業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限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成立之情形,如雖經調解或仲裁,惟調解或仲裁不成立,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固曾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記載:「四、調解方案:1.勞方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與資方終止勞動契約,建請資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方資遣費。2.資方如有工資未完全給付之事實,建請資方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給付勞方工資。3.勞資雙方應本於勞資和諧,出於善意為雙方考量,妥為協商。五、調解結果:不成立,原因:勞資雙方協商過程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足徵本件兩造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成立,參照上開說明,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