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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5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請人
廖紫妤
相對人
全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舒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5年6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52H437)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公司同意開立勞方104年7月至105年1月薪資明細表(內含扣繳保費、勞退、就保費等明細),並蓋公司大小章於105年6月23日當日掛號郵寄給予勞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5年6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記載「公司同意開立勞方104年7月至105年1月薪資明細表(內含扣繳保費、勞退、就保費等明細),並蓋公司大小章於105年6月23日當日掛號郵寄給予勞方」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6月2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52H437)為證。而相對人迄今尚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經本院詢問兩造確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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