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林哲安
- 相對人
- 東億科技電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5年8月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一)有關勞方楊國詩等4人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105年6月份工資,請勞方於105年9月15日及105年10月15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2.林哲安7100元,自105年9月至10月共分2期給付,第1期3550元,第2期3550元。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5.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二)勞資雙方同意就勞動契約及離職所生一切及其餘相關之法律上請求權均拋棄,雙方互不得再為任何請求。」,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7,1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8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7,110元。詎相對人未為給付,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給付工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8月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8月10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4852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