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賴苡彤
- 相對人
- 寬策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5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7000元和解,資方自105年11月至106年9月止,共分11期給付,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第1至10期資方於105年11月至106年8月,每月5日給付勞方5000元整,第11期資方於106年9月5日給付勞方7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其中關於相對人積欠之工資部分,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6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10月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