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林曉梅
- 相對人
-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資方(即相對人)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參拾壹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3日召開說明會,宣布無法支付5月份工資、端午獎金,並預告前述欠薪與6月、7月薪資將一併於105年8月5日發放,卻無發放事實,後又以簡訊通知延期支付,經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規定(聲請人記載修正前之條號第37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成立調解,相對人並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2,031元等情(編號12),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檢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