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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乃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桓霆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4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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