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陳聰熙
- 訴訟代理人
- 蕭宗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孟凡律師
- 被告
-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本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並請兩造就「特休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或被告」
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及計算式」乙節,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並請兩造就「特休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或被告」
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及計算式」乙節,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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