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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慶郎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 原告
    陳聰熙
  • 被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聰熙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訴訟代理人 林宗本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並請兩造就「特休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或被告」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及計算式」乙節,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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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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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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