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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林慶郎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 被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熙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1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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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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