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金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建興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泰興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建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與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77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72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上開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其中工資部分為加班費及預告工資共計662,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5,452元,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92,74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15,804元,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之5,452元後,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