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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宜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下同)52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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