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宜凱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下同)52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