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福生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梓森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謝美娘即盈順工程行
當事人間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2月6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