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
- 葉雅真
- 被告
-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以105 年度中補字第16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 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