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林建男
被上訴人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