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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告
楊書馨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告
建成企業社即黃見成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所提出之澄清綜合醫院104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證物9),其所記載急診入院治療日期為104年1月1日,與原告主張之103年12月24日車禍受傷急診就醫診斷證明書(證物1)並不相符,且被告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亦抗辯原告所受傷害非本件車禍造成,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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