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穩城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瀅淦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榮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