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 債權人
- 張倚銓
- 債務人
- 顏序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劉馨丹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寶德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淑
一、㈠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寶德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馨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上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給付,如其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㈤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寶德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劉馨丹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未據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其聲請債務人為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