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謝天時
- 債務人
- 文河堂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賢淑
- 債務人
- 陳楚中
- 人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