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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志峰、陳志忠

  • 當事人
    巨豐捲門有限公司堃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45號債 權 人 巨豐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峰 債 務 人 堃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堃田營造有限公 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未屆到期 日,應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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