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 債權人
-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樹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查報債務人劉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原因事實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證物欄記載之本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