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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
    陳連炳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債 權 人 陳連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魏顯彰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附表或載明支票2紙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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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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