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 債權人
- 林志煌
- 債務人
- 大茗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可芯
- 債務人
- 王琮諺
- 債務人
- 洪加興
一、㈠債務人大茗茶業有限公司、王琮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琮諺、洪加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