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經堯
人
一、債務人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經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