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宏成
- 債務人
- 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 債務人
- 陳秋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劉育期即群創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