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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0號

債權人
鄭昀容
債務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俊龍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一、㈠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陳俊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影本2紙,債務人陳俊龍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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