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忠偉、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債 權 人 鄭忠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105年8月5日之補正狀內更正票號:HX0656355債「權」人: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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