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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

債權人
林永興
債務人
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禮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禮強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5年9月9日提出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佣金契約書、統一發票及郵政存簿儲金簿等資料,然該等資料僅釋明吳禮強係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禮強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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