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江明德、吳嘉琦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