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 債權人
- 川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鑫
- 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長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究為「川松營造有限公司」或「陳基鑫」?(因匯款單二張之匯款人陳基鑫非川松營造有限公司)
㈡事實理由欄是否有誤。(相對人只有一人,寫錯成二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