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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

債權人
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民即簡照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簡民即簡照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與所附契約書立約人不符,請提出其受託代保管柯芬園公司之保固款相關釋明)

㈡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

㈢提出已收到保固保留款新臺幣2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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