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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昌即永昌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釋明就未屆清償期之服務費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原因事實記載請求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之服務費,顯有尚未屆期部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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