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嘉豪、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料釋明歐韻有限公司係獨資商號。㈡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與懲罰性違約金合計 750,000元,請查報本件請求753,000元之依據,並提出資料釋明之。 ㈢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何日?利率是否係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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