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2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陳淑君
- 債務人
- 現代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映碩
- 債務人
- 人 2
- 債務人
- 陳進源
- 債務人
- 林映銜
一、⑴債務人現代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林映碩、陳進源應連帶給付聲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現代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林映碩、林映銜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