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 債權人
-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清泉」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陳報該公司股東新選任之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股東尚未依法補選法定代理人,則請提出本院民事庭所選任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