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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8號

債權人
陳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妙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玖易設計工程公司委託大山企業社之工程合約書及工程費用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

㈡提出工程還款餘額55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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