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 債權人
- 李東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廖靜慧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廖靜慧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係以票據關係請求,惟依票據整體意旨觀之廖靜慧僅為發票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票據債務人;如係以背書人請求,併請提出其背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