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 債權人
- 李東輝
- 債務人
- 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5年7月12日│1,060,000元 │105年7月12日│EP0513304 │├──┼────────────┼───────────┼───────────┼───────────┤│002 │105年5月23日│100,000元 │105年8月26日│EP0513310 │├──┼────────────┼───────────┼───────────┼───────────┤│003 │105年6月10日│412,000元 │105年6月21日│EP0513303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