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鋋鑫
- 當事人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債 權 人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104年8月11日股票轉讓協議書中簽約金額新臺幣3,716,5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附表所示4件案場工程款新臺幣1,756,0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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