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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債權人
紀又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緯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表、記帳明細、郵局存證信函,表示以現金匯款入0001414380217439帳號,借貸與債務人,惟上開入帳帳戶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尚非無疑,又就現金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是難遽以認定請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