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 債權人
-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麗雲
- 債務人
- 建鄴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駿宇
人
一、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依所附之發票及請款單影本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按上開釋明文件所示債務人僅為建鄴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裁定命補正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對債務人林駿宇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利息請求之部分因未約定利息且無其他法律之依據,故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