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
- 債權人
- 三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茹
- 債務人
- 捷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秋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⑵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⑶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⑵按年息百分之六⑶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