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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理人
林麗真
債務人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即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債務人
黃鈺騰
債務人
許莉莉
債務人
郭蘇碧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⑵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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